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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如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

1、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名称预先核准
2、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4、中外合资企业刻制印章
5、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6、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统计登记
7、中外合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
8、中外合资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9、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名称预先核准
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
例1: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2: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例3:字号+行业特点+(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1、拟设公司名称(建议多准备几个备用字号)
2、投资方所属国家
3、全体投资方的中英文名称及出资比例
4、注册地址在哪个区、注册资金多少万
5、《委托书》全体投资方签字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委员会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若为国有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中、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中方投资者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合营公司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若外国投资者为个人须本人签字)
5、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中方合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方合营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合营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外方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中、外方合营者开户银行出具的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10、合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上述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申领批准证书
合资企业收到批准设立的批复后,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到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资料:(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2)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新办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4)经营场所证明
5)(需要物业公司在企业设立申请书第10页盖章,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写字楼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写字楼产权人公章,写字楼与物业公司的委托租赁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身份证明、监事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五、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六、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刻章,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刻制印章及办理出入境管理局备案薄)
1)营业执照
2)批准证书
3)刻章申请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技术监督局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申办单位的公章。
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八、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税务局登记(办理国、地税务登记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九、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统计局登记(办理统计登记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十、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外汇管理局登记(外汇IC卡)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十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资本金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二、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人民币帐户(基本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三、中外合资企业办理财政局登记(办理财政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Continue to read this art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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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公司合同(最新版本)中外合资合同(范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公司合同

 

中国          公司与              (公司或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注册。

其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合营各方同意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北京               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Continue to read this art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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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一、企业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必须记载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三) 中外合资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十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或未涉及登记事项需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Continue to read this art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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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3月15日
具体法规内容
合资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Continue to read this article »